首页> 新闻热点> 行业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

2022-07-19 09:5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2年修正本)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知识

更多>
电子汽车衡
电子汽车衡检定规程

  电子汽车衡的检定规程通常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的。以下是一般的电子汽车衡检定规程:  1.检定周期: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电子汽车衡的检定周期,一般为1年或更频繁。这意味着每隔一定时间需要对电子汽车衡进行检定。  2.检定方法:确定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方法。常见的方法包括静态维持法、动态维持法和动态校验法。不同的方法会涉及到不同的测量原理和流程。  3.检定设备:确定用于电子汽车衡检定的设备,如校验分析仪、校验车、标准质量等。这些设备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和精度要求。  4.检定过程:制定电子汽车衡的检定过程,包括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实际检定的步骤、数据记录和处理等。确保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检定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定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标准。这些标准通常会规定电子汽车衡的准确度要求、线性度要求、重现性要求等。  6.检定报告:制作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报告,记录检定的日期、检定结果、测量误差等相关信息。检定报告需要保留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或用户进行查阅。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电子汽车衡检定规程可能会因地区、国家或行业而异,因此请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地磅传感器
如何判定地磅传感器好坏

  判定地磅传感器好坏的几种方法包括:  1.观察传感器的外观:检查传感器是否有明显的物理损坏或异常,如断裂、变形、腐蚀等。如果传感器外观有明显问题,很可能需要更换传感器。  2.测量传感器输出:使用合适的测试设备或仪器,测量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传感器输出信号应该与实际测量值相匹配。如果输出信号不稳定、异常或与实际测量值不符,可能表示传感器存在故障。  3.比对传感器读数:将已知重量的物体放置在地磅上,与传感器读数进行比对。如果传感器读数与已知重量存在较大偏差,可能表示传感器存在问题。  4.清洁和校准传感器:有时候传感器可能受到灰尘、污垢等物质的影响,导致读数不准确。可以尝试清洁传感器,并进行校准以恢复正常工作。  5.借用其他设备校验:比对使用其他准确的测量设备,如其他地磅、天平等,与传感器读数进行比对。如果其他设备给出的读数与传感器读数存在较大偏差,可能表示传感器存在问题。  6.联系供应商或技术支持:如果以上方法无法确定传感器的好坏,建议联系地磅供应商或技术支持,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指导。他们可能会提供更专业的测试方法或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和判定。

电子地磅
电子地磅汽车衡打印时间不准确如何调整

  如果电子地磅汽车衡打印时间不准确,可以尝试以下调整方法:  1.校准系统时间:检查地磅系统的时间设定,确保系统时间准确。如果系统时间不正确,可以进行时间校准,通常在系统设置或管理员界面中可以找到相关选项。  2.检查网络时间同步:如果地磅系统与网络连接,可以检查是否启用了网络时间同步功能。启用网络时间同步功能可以自动校准系统时间,确保准确性。  3.检查打印机设置:检查打印机的时间设置,确保打印机的时间与地磅系统的时间一致。如果时间不一致,可以调整打印机的时间设置。  4.更新驱动程序和固件:如果地磅系统和打印机使用的是特定的驱动程序或固件,可以尝试更新驱动程序和固件版本,以解决时间不准确的问题。  5.联系供应商或技术支持: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建议联系地磅系统供应商或技术支持,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指导。他们可能会提供进一步的调整方法或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和调整。

物联网地磅
物联网地磅系统功能

  物联网地磅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1.实时监测和记录重量数据: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通过传感器实时监测和记录车辆或物品的重量数据,确保重量数据的准确性。  2.无线传输和远程监控: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将重量数据传输到远程服务器,使用户可以远程监控和访问重量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和便利性。  3.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对收集的重量数据进行分析,并生成相应的报告,帮助用户了解和分析货物的装载情况、运输效率等相关信息。  4.实时报警和预警功能: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根据设定的阈值进行实时报警和预警,如超载报警,以提醒用户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运输风险。  5.数据可视化和管理: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将重量数据通过图表、表格等形式进行可视化展示,并提供数据管理功能,方便用户查看、比对和管理重量数据。  6.故障诊断和维护: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监测地磅设备的状态,及时诊断故障并提供维护建议,以保证地磅设备的正常运行。  7.数据安全和权限管理:物联网地磅系统可以对重量数据进行加密和安全存储,同时提供权限管理功能,限制用户对数据的访问和操作,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地磅安装
地磅安装过程中有哪些难题

  地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以下是可能的三大难题及解决方法:  1.地面平整度不达标:地磅需要安装在坚固平整的地面上,如果地面不平整,会影响地磅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解决方法包括修复地面不平整处,例如填充填土、打磨等;或者选择适合不平整地面的特殊地磅设计,例如具有自动调平功能的地磅。  2.电源供应问题:地磅通常需要外部供电,如果现场没有方便的电源供应,将会是一个挑战。解决方法可以是寻找现场附近的电源接口,或者考虑使用无线供电技术,例如太阳能供电或者电池供电。  3.数据传输和管理问题:数字式地磅通常需要与计算机或者网络进行数据传输和管理,如果现场没有网络接入或者数据传输不稳定,将会对地磅的使用造成困扰。解决方法可以是增加网络接入设备,例如使用无线网络或者移动数据网络,或者选择具有离线数据存储功能的地磅,可以在网络恢复后自动同步数据。此外,还可以考虑使用云平台进行数据管理,方便远程访问和监控。  除了以上三个常见的难题,地磅安装还需要考虑环境因素、法规要求等等。为了确保地磅安装的顺利进行,建议找到专业的地磅安装服务商,他们具备经验和专业知识,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解决方案。

常见问题

更多>

可能是由于车辆超载导致。解决方法:需要将部分货物卸下,使车辆重量不超过汽车衡的最大承载能力。如果车辆未超载,则可能是汽车衡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受到外部干扰或损坏导致。解决方法:检查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和连接。如果传感器正常,则可能是受到外部干扰导致,需要将外部干扰源移开。如果传感器损坏,则需要更换传感器。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故障或平台不平衡导致。解决方法:首先检查平台是否水平,如果平台不平衡,则需要调整平台。如果平台平衡,则可能是传感器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错误或软件故障导致。解决方法:首先检查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和连接。如果传感器正常,则可能是软件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电源故障或计算机故障导致。解决方法:检查电源和电缆是否连接正确。如果电源和电缆连接正确,则可能是计算机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