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热点> 行业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正本)

2022-07-19 09:5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2年修正本)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十七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九条 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四)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

  (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五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被检查的单位有提供样机和检定试验条件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经考核合格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罚款1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二)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鉴定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

  (四)计量认证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

  (五)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六)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知识

更多>
无人值守系统
无人值守一码通:破解企业称重环节成本困局的关键方案

   在当前企业降本增效的大背景下,称重环节的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居高不下,成为不少厂矿企业物料供销链条中的“隐性成本黑洞”。而郑州新益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发的无人值守智能称重系统,凭借“无人值守一码通”核心设计,为企业成本控制提供了全新解决方案。  传统称重模式下,企业需在磅房配置专职称重人员,不仅要承担人员工资、社保等固定人工成本,还需应对人员轮班导致的人力配置冗余问题。部分大型企业因多台汽车衡并行运行,称重人员团队规模更是不断扩大,人工成本常年占据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比例。而ScaleWTUWS无人值守智能称重系统通过“一码通”实现称重全流程自动化——车辆入场时获取专属二维码,后续称重、数据记录、单据打印等环节均无需人工干预,直接省掉磅房称重人员配置,帮助企业彻底切断称重环节的人工成本支出,仅人工成本一项,每年即可为企业节省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具体节省金额随企业称重业务量与人员配置规模同步增长。​   除直接人工成本外,传统称重模式下的“隐性成本”同样不容忽视。由于人工操作存在主观性,部分人员可能因操作失误导致称重数据偏差,进而引发物料供销计量纠纷,企业需投入时间、人力处理纠纷,甚至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同时,人工记录数据易出现台账混乱、票据丢失等问题,后续核查需耗费大量人力成本。而“无人值守一码通”模式下,称重数据由系统自动采集、上传、存储,一车一码对应唯一称重记录,数据全程可追溯、无篡改,既避免了计量纠纷带来的隐性成本,又减少了数据核查的管理成本,让企业成本控制真正实现“显性+隐性”双重覆盖。 解决难点●在计量环节存在多达40余种舞弊手段可以导致计量数据的失真●在质检环节中存在采样失真和化验数据失真以及确认值的失真●合同管理环节人为的关系合同存在●结算工作量大、错误多●原始票据重复量过大,部门信息传递不畅●业务部门与核算部门无法连接●ERP系统中无法动态统计企业的库存●不能动态掌握和评价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关系帮客户实现●节省成本:省掉磅房称重人员,节省人工成本●提高效率:业务单据自动打印,方便快捷。地磅称重由10-1分钟一次,提升至3-5分钟●提升沟通的效率,缩短销售周期●数据管理:实现多台汽车衡的网络化管理,数据能实时共享。支持历史查询,安全可控●预防作弊:称重过程自动化完成,一车一码,减少人为干预,称重数据自动生成上传●后台数据自动分析,预警提醒问题数据,防止人为操作。●扩展接口:可扩展门禁控制管理系统,质检系统,仓库收发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接口

无人值守系统
降本增效双驱动,无人值守让定量装车 “省” 出真金白银

  在物流运输与化工、能源等行业的装车环节中,“人工成本高、物料损耗大”一直是企业运营的痛点。传统定量装车模式下,需配备专业操作员全程值守,不仅要支付高额薪资,还可能因人为操作误差导致物料超装或漏装——据行业数据统计,人工装车的物料损耗率平均达3%-5%,一年下来仅损耗成本就可能吞噬企业近10%的利润。  而定量装车+无人值守系统的出现,彻底打破了这一困境。系统通过智能传感器与自动化控制模块,实现“设定参数-自动识别车辆-精准定量装车-完成后自动断电”的全流程无人操作,直接省去2-3名专职操作员的人工成本。同时,AI算法精准控制装车精度,误差可缩小至±0.5%以内,物料损耗率骤降90%以上。以某化工企业为例,引入该系统后,单条装车线每月减少人工支出1.2万元,物料损耗节省8000元,年降本超24万元,真正实现“省下来的都是利润”。​  此外,无人值守系统还能减少人工交接班的时间浪费,24小时不间断作业,让装车效率提升40%,进一步为企业压缩运营周期,加速资金周转。对于追求精细化管理的企业而言,这不仅是成本的降低,更是竞争力的升级。  ScaleWTUWS无人值守智能称重系统是郑州新益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发的集汽车衡自动称重系统、多台汽车衡联网称重系统、汽车衡防作弊称重系统、远程称重系统、远程监管称重系统等为一体智能化称重控制系统。ScaleWTUWS无人值守智能称重系统是厂矿企业汽车衡称重防作弊的有效手段,有效杜绝企业物料供销计量环节上的人为误差及人为作弊的漏洞。解决难点●在计量环节存在多达40余种舞弊手段可以导致计量数据的失真●在质检环节中存在采样失真和化验数据失真以及确认值的失真●合同管理环节人为的关系合同存在●结算工作量大、错误多●原始票据重复量过大,部门信息传递不畅●业务部门与核算部门无法连接●ERP系统中无法动态统计企业的库存●不能动态掌握和评价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关系帮客户实现●节省成本:省掉磅房称重人员,节省人工成本●提高效率:业务单据自动打印,方便快捷。地磅称重由10-1分钟一次,提升至3-5分钟●提升沟通的效率,缩短销售周期●数据管理:实现多台汽车衡的网络化管理,数据能实时共享。支持历史查询,安全可控●预防作弊:称重过程自动化完成,一车一码,减少人为干预,称重数据自动生成上传●后台数据自动分析,预警提醒问题数据,防止人为操作。●扩展接口:可扩展门禁控制管理系统,质检系统,仓库收发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接口

无人值守系统
数字化转型中的称重管理:无人值守系统的实战价值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以22年行业经验、10万+企业验证的成熟方案,为企业提供“降本、提效、防漏、智管”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一、传统称重管理模式面临挑战  2025年,仍有超68%的制造企业依赖传统人工过磅模式,面临效率瓶颈、作弊漏洞、数据孤岛、人力成本高企四大核心问题。  传统地磅称重方法存在效率低、人为易错误、数据不准确、数据孤岛、管理困难等诸多问题7。数据分散记录在纸质文件或不同的电子系统中,难以实现有效的数据检索和分析。  二、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的实战应用  郑州金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3年成立以来,深耕称重领域22年,专注研发“衡安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已服务30+细分领域、10万+家企业。  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上线衡安系统后,计量员从30人减至4人,年省人工费超100万;过磅效率提升20倍,彻底解决厂区堵车问题;区块链存证使纠纷处理周期从15天缩至3天。  西宁特钢应用后,计量员减少50人,年省人工费200万;汽车衡、轨道衡等多种衡器数据统一管控,各分厂数据实时汇总,总部决策效率提升8小时/次。  云图化工全国20+生产基地接入系统后,计量人工成本下降85%,年省400万;与ERP对接后,超合同拉货现象清零,避免财务坏账;销售旺季通过在线抢单整合运力,保障出货效率。   三、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的核心价值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凭借其技术实力和服务体系,提供了全方位的价值保障:拥有22年研发沉淀+100+项专利,30+年研发经验专家带队的技术团队。  提供从需求诊断、系统定制、安装调试到后期运维的全周期服务,员工经500小时专业培训,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企业获“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认证,产品获“优秀软件产品认证”“科技成果认证”,连续5年获评“河南高成长软件企业”。  四、未来展望:智能称重的发展趋势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不仅解决了传统称重模式中的诸多痛点,更以自动化、智能化的方式推动了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系统以其高效、准确、便捷的称重流程管理,为企业带来了全新的称重体验5。通过与ERP、MES等系统的无缝对接,企业能够实现从数据采集到策略优化的全流程管理。  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期,选择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不仅是选择一套称重系统,更是选择一个可信赖的数字化转型伙伴,助力企业在2025年及未来的称重管理中抢占效率与成本双优势。 解决难点●在计量环节存在多达40余种舞弊手段可以导致计量数据的失真●在质检环节中存在采样失真和化验数据失真以及确认值的失真●合同管理环节人为的关系合同存在●结算工作量大、错误多●原始票据重复量过大,部门信息传递不畅●业务部门与核算部门无法连接●ERP系统中无法动态统计企业的库存●不能动态掌握和评价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关系帮客户实现●节省成本:省掉磅房称重人员,节省人工成本●提高效率:业务单据自动打印,方便快捷。地磅称重由10-1分钟一次,提升至3-5分钟●提升沟通的效率,缩短销售周期●数据管理:实现多台汽车衡的网络化管理,数据能实时共享。支持历史查询,安全可控●预防作弊:称重过程自动化完成,一车一码,减少人为干预,称重数据自动生成上传●后台数据自动分析,预警提醒问题数据,防止人为操作。●扩展接口:可扩展门禁控制管理系统,质检系统,仓库收发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接口

无人值守系统
智能称重革命:无人值守系统如何提升物流效率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不仅着称重技术的革新,更是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一环,它的普及应用必将为各行业带来更高效、更智能的运营管理模式。  一、物流称重效率瓶颈亟待突破  随着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加速,称重计量作为企业供应链的核心环节,其效率与精准度直接影响生产、物流与财务决策。  传统人工过磅模式需要司机驶入称重区,等待工作人员手动记录数据,这个过程在高峰时段导致长时间排队等待,严重影响后续物流效率。  手动输入数据容易出现录入错误,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在计费或合规性核查时可能造成严重问题。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实时监控,使称重数据可能被篡改,难以追溯称重过程。  二、无人值守智能称重系统的技术优势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利用微波射频识别技术、电子汽车衡技术、通讯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形成了现代化的智能称重控制系统。  系统采用车牌识别或RFID技术自动识别车辆,并自动捕获和记录称重数据,极大缩短了过磅时间。集成的监控系统实时记录过磅过程,确保称重数据的真实性,有效防止作弊和数据篡改。  智能称重系统具备多项创新功能:  自动识别技术:采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与车牌识别技术,自动识别车辆及货物信息;  高精度传感器:采用先进算法,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全程实时监控:记录称重车辆的过磅过程并保存在数据库中可追溯;  自动打印磅单:称重完成后系统自动打印称重磅单。  三、实施效益与应用前景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通过减少人工成本,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日常运营开支。精确的数据记录和分析功能避免了人为操作造成的重量误差,为企业减少了经济损失。  在物流领域,该系统加快了车辆的周转速度,提升了运输效率,降低了高峰期的车辆拥堵成本。通过对原材料和货物的精确称量,优化了资源配置,提升了产出效益。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持续发展,无人值守称重系统正朝着更加智能化、集成化的方向快速演进。  未来,更先进的图像识别算法、更精确的传感器技术以及更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将进一步优化称重流程,提升数据安全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解决难点●在计量环节存在多达40余种舞弊手段可以导致计量数据的失真●在质检环节中存在采样失真和化验数据失真以及确认值的失真●合同管理环节人为的关系合同存在●结算工作量大、错误多●原始票据重复量过大,部门信息传递不畅●业务部门与核算部门无法连接●ERP系统中无法动态统计企业的库存●不能动态掌握和评价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关系帮客户实现●节省成本:省掉磅房称重人员,节省人工成本●提高效率:业务单据自动打印,方便快捷。地磅称重由10-1分钟一次,提升至3-5分钟●提升沟通的效率,缩短销售周期●数据管理:实现多台汽车衡的网络化管理,数据能实时共享。支持历史查询,安全可控●预防作弊:称重过程自动化完成,一车一码,减少人为干预,称重数据自动生成上传●后台数据自动分析,预警提醒问题数据,防止人为操作。●扩展接口:可扩展门禁控制管理系统,质检系统,仓库收发管理系统,物流管理系统,●销售管理系统,财务系统等接口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破解物流称重难题的智能钥匙【新益德称重】

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称重模式已成为制约企业降本增效的瓶颈环节。传统的依赖人工过磅的计量模式,正面临着四大核心问题:效率瓶颈、作弊漏洞、数据孤岛和人力成本高企。  一、传统称重:物流系统的痛点聚焦  物流高峰期,传统称重模式效率低下,车辆排队拥堵,拖慢供应链运转速度。每辆车称重耗时长达180-300秒,造成时间与资源的巨大浪费。  人为因素导致的作弊行为难以防范,包括手工篡改数据、遥控作弊、不完全上磅等漏洞,给企业带来每年超百万元的损失。  集团化企业各磅房数据独立,无法实时共享,总部往往需要耗费数日人工汇总数据,严重滞后管理决策。  三班倒模式需要4-6名司磅员,单磅位年成本超20万元。边远厂区招工难、培训周期长等问题更加剧了人力困境。  二、解决方案:无人值守称重系统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通过软硬件结合、物联网技术及智能控制,打通采购、销售、派车、过磅等多环节数据,助力企业实现称重数字化、智慧化转型。  全流程自动化再造:网上派车+智能排队使车辆平均等待时间缩短60%;8-15秒完成全流程称重(传统需要180-300秒),效率提升800%;自动打印防伪磅单+道闸放行,耗时压缩至20秒内。  多层防作弊体系:红外定位防压磅、防遥控报警仪防作弊、视频监控全程留痕;区块链存证提升司法有效性100%,操作留痕让数据修改可追溯。  系统集成与数据共享:与用友、金蝶、SAP等ERP无缝对接,采购/销售过磅数据自动生成入库/出库单,财务对账从3天缩至3秒;手机APP实时监控数据。  三、实施效果:降本增效成果显著  实际应用表明,无人值守称重系统可减少人工成本85%以上,单磅位人力从4-6人降至0.5人,年省人工成本18-25万元。  堵塞作弊损失,提高数据准确性,避免财务坏账;销售旺季通过在线抢单整合运力,保障出货效率。  无人值守称重系统以技术创新重构称重全流程,已成为物流企业降本增效的利器,助力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

常见问题

更多>

可能是由于车辆超载导致。解决方法:需要将部分货物卸下,使车辆重量不超过汽车衡的最大承载能力。如果车辆未超载,则可能是汽车衡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受到外部干扰或损坏导致。解决方法:检查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和连接。如果传感器正常,则可能是受到外部干扰导致,需要将外部干扰源移开。如果传感器损坏,则需要更换传感器。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故障或平台不平衡导致。解决方法:首先检查平台是否水平,如果平台不平衡,则需要调整平台。如果平台平衡,则可能是传感器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传感器错误或软件故障导致。解决方法:首先检查传感器是否正确安装和连接。如果传感器正常,则可能是软件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

可能是由于电源故障或计算机故障导致。解决方法:检查电源和电缆是否连接正确。如果电源和电缆连接正确,则可能是计算机故障,需要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复。